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湖北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行业自律工作及时有效开展,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湖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自律委员会是湖北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专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自律委员会的宗旨是:建立有效的银行业自律工作机制,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银行业诚信制度建设,打造银行业合规文化,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竞争和友好合作,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湖北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自律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五条 自律委员会接受湖北金融监管局和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自律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湖北省银行业自律公约,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工作机制,并对成员单位遵守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推动实施辖内银行业营业网点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培育优秀的服务文化,塑造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形象。通过创建活动引领、促进湖北银行业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三)贯彻落实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塑造共同价值观,推动湖北银行业内控合规和清廉金融文化建设 ;
(四)受理成员单位投诉,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成员单位,通过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五)适时组织专题调研,回应公众关切,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涉及银行业自律服务的热点问题,结合监管要求,适时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行业自律和改进金融服务意见和措施;
(六)完成监管部门、协会、各成员单位和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委员会委托办理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成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均为自律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自律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关心支持自律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自律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成员单位设成员代表一名,代表本单位在自律委员会履行职责。成员代表应当是成员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如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继任者接任,并报自律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一条自律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自律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二条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自律委员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单位;
(三)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全体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自律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组成,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为当然的常务委员单位。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北省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筹备召开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审定自律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制定和修改自律委员会自律规则;
(六)组织、协调开展行业自律规范等相关活动;
(七)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选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九)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自律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自律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务委员。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务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二十四条 自律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主任单位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主任由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六条 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七条自律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自律委员会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自律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自律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及常委单位可视情况向自律委员会办公室派驻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自律委员会履职;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自律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的修订,须经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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