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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2-03-09发布人:湖北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

 

湖北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湖北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行业自律工作及时有效开展。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湖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自律委员会是湖北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专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自律委员会的宗旨是:建立有效的银行业自律工作机制,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银行业诚信制度建设,打造银行业合规文化,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竞争和友好合作,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湖北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自律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五条 自律委员会接受湖北银保监局和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自律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湖北省银行业自律公约》,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工作机制,并对成员单位遵守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推动实施辖内银行业营业网点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培育优秀的服务文化,塑造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形象。通过创建活动引领促进湖北银行业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三)贯彻落实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塑造共同价值观,推动湖北银行业内控合规和清廉金融文化建设 ;

(四)持续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提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认知度,强化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引导合理消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受理成员单位投诉,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成员单位,通过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六)适时组织专题调研,回应公众关切。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涉及银行业自律服务的热点问题,结合监管要求,适时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行业自律和改进金融服务意见和措施;

(七)完成协会、各成员单位和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委员会委托办理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审定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标准;

(五)组织、协调开展行业自律规范等相关活动;

(六)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主任(常务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自律委员会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特殊情况下,根据主任委托履行主任职责。

第十条 自律委员会成员工作职责:

(一)关心支持自律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自律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遵守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决议;

(三)自觉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自律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四)对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承担或协助完成自律委员会委派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自律委员会是协会的下属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协会的会员单位均为自律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自律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自律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委员人选由成员单位负责自律规范管理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如因工作变动等需作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继任者接任,并报自律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自律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履行全体会议职能。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组成。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负责人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常务委员单位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主任单位任期不超过两届。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常务副主任人选从主任单位产生。主任由主任单位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常务委员由相应成员单位推荐的委员人选担任,协会秘书处分管自律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第十五条 自律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协会自律服务部合署办公,负责自律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议题由协会秘书处、常委单位或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经自律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由自律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列席,但不参与表决。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应到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会议议案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全体会议决议需经到会成员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委单位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二十条 会议原则上应由委员亲自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出席,其所发表意见视为委员本人意见。

第二十一条 会议所议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或决议,应备案存档,根据会议内容视实际情况发送至与会单位。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过的重大议案,须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形成最终决议。各成员单位必须自觉遵守、履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